股權出質和質押權的區別
時間:2022-06-17 11:13:23一、股權出質和質押權的區別
股權出質和質押權的區別如下:
1.獲得股權的方式不同;
2.目的不同;
3.標的物的范圍不同。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出質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公司股權出質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股權的價金優先受償。
二、股權質押后可不可以提存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股權質押后出質人想提前轉讓股權的,可以通過提前償還擔保債務或者提存的方式實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抵押權與質權哪個優先
抵押權與質權都優先于普通債權,但抵押權優先于質權。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法律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