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債協議是否有效
時間:2022-06-17 11:20:17一、股轉債協議是否有效
債轉股的形式不管是以債抵股,還是增資擴股,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訂立的債轉股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其有效性。
至于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審理時不應以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而認定股權轉讓無效。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可以責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辦。因而,該案中的債轉股協議有效,當事人應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從而,建材公司的債權歸于消滅,其成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東,取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二、股權轉讓其債權債務關系
債權問題:
公司有股權發生轉讓,同時公司對外享有債權的情況相對容易處理。
1、股權對內轉讓的情形
這種情況下,外部債務人的償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股權轉讓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權利。此時,轉讓人在轉讓股權時,放棄了相應比例的收益權,而受讓人則依法取得了這部分收益權。
2、股權對外轉讓的情形
與上述情況不同,股權對外發生轉讓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股權受讓人是第三人,情況則與上述情況相同;而如果股權受讓人同時又是外部債務人,就需要分情況討論:
(1)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全部股權,即公司整體轉讓給了該債務人,則債權債務混同;
(2)外部債務人獲得公司部分股權,原來的外部債權債務關系很可能就變成了現在的內部關聯交易關系。
綜合上述各種情形,根據本文對股權轉讓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為債權人,其內部股權發生轉讓時,對外部債務人的影響十分有限,并無必要讓債務人了解債權人的內部變更情況。
三、股權轉讓以后還要承擔債務嗎
股東以其出資承擔公司債務,如果股東如實出資的,轉讓股權后不承擔公司債務,如果存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情形的,轉讓股權后仍然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